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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0-07-22


 

  第一条  为推进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功能,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具有丰富、形象、生动、新颖的海洋教育资源或产品,能够面向大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开展海洋战略、海洋知识、海洋技能、海洋观念等教育内容的活动场所。建立“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旨在发掘海洋资源,团结社会力量,打造海洋意识教育公共平台,凝聚海洋意识教育队伍,在普及海洋知识、弘扬海洋精神、增强公众海洋意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由山东省海洋局负责命名和业务指导,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采用申报-评审-命名制,主要采取以下程序:单位申报、受理考察、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研究、社会公示、批复授牌。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命名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范围:

(一)具有普及海洋观念、海洋战略、海洋知识、增强海

洋技能、提升海洋意识等功能的各类博物馆(院)、海洋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以海洋教育作为特色和品牌的学校;

  (三)有代表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风景名胜区;

(四)其他具有海洋意识教育功能的场所和单位。

第五条  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强烈的海洋意识,自愿申请建立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愿意为增强全社会海洋意识做贡献;

  (二)具有适宜开展海洋意识教育活动的基本条件,包括活动场所、人员、设施、经费等;

(三)在海洋意识教育资源、海洋意识教育人才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命名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表)后,报沿海设区的市海洋(主管)局,由各沿海设区的市海洋(主管)局统一审核并将书面申请材料报山东省海洋局。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意识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文字材料和相关图片视频等)。

(二)受理考察:山东省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

进行认真审核;组织有关专家赴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材料提报情况进行事实核定。

(三)专家评审:在初步审核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局长办公会研究:将申报情况、现场考察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确定是否进行命名授牌。

(五)社会公示: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工作日5天。

(六)批复授牌: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省海洋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同意批复,并进行命名授牌,授予“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匾额,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获得“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必须以增强社会海洋意识为己任,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公众接受海洋意识教育提供便利。根据公众和社会需求,经常性地策划和举办报告、讲座、展览、观摩、竞赛、夏令营等普及性和吸引力较强的海洋意识教育活动,实现海洋意识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期化、公众化。

  (二)配合开展重大海洋意识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配合山东省海洋局等开展“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山东分会场活动以及各地海洋节庆等全国性、地方性的重大海洋意识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特色海洋意识教育活动。每个基地每年至少与山东省海洋局联合策划开展一项有特色的海洋意识教育活动,以扩大海洋意识的社会影响力。

  (四)公共文化场馆类基地和青少年活动教育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等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特有的海洋宣传教育资源制作海洋宣传教育产品。景区或营业性场馆类基地须在6月8日或重大节日期间,对社会公众及大中小学生进行免票开放或票价的半价优惠。

  (五)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公众教育功能的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打造海洋教育品牌,构建海洋特色课程体系,编写海洋教育校本教材,探索开设海洋教育课程,做海洋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工作的排头兵。

  (六)每年年底,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须向山东省海洋局提交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年内开展的海洋意识教育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第八条  山东省海洋局对获得“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定期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条  在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工作中,应注重发挥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及各相关单位的积极性,联合开展省级海洋意识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山东省海洋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主办方:山东省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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