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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自然全媒体:权威解答!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③

更新时间:2022-10-18

本期话题: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

内容来源: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

该文件共包含十部分、共85问,本期刊发第五部分至第十部分,敬请关注。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68 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条件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以及“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我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8〕2号),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范围、流程及规模。其中,重大建设项目依照3号文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确定。

69 问:对“二调”不是耕地,但“三调”是耕地的这部分新增耕地是否可以用于占补平衡?使用“扩大补充耕地范围”相关政策农转用报批时,上报补充耕地资料要件要求是什么?

答:本项规定是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相关政策的进一步重申。经过数十年对耕地后备资源的持续开发,一些地区后备资源特别是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已经十分匮乏。为缓解补充耕地压力,各地可积极利用本项政策扩展补充耕地来源。

对“三调”发现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地中不符合自然地理格局的利用方式,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 “三调”及立项前地类均为非耕地的,新增耕地方可用于占补平衡。这部分补充耕地正常报备入库,在农转用报批时按现行政策应挂钩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

各地在调整恢复耕地过程中应该科学研究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切实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坚决杜绝简单化、一刀切。补充耕地入库条件可参考《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76号)及《关于调整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指标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2〕39号)。

土地利用

70 问:房地产形势不好,下半年集中供应存在困难,能否取消集中出让或增加集中出让次数,或由各重点城市根据市场变化合理把握供地节奏,取消重点城市住宅用地年度计划供应量和公告量不得低于前五年平均完成交易量的要求?

答:部分地方建议取消重点城市集中出让或放宽次数限制,个别地方建议取消计划供应量和公告量不得低于前五年平均完成交易量的要求。

我们考虑:①坚持在重点城市实施住宅用地适度集中出让,加强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窗口指导。重点城市全年集中出让的频次一般为4次左右,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减,但必须充分披露地块关联信息,确保成批次出让。②对于本地区市场变化超出预期、年初制定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实难以完成的城市,可在年中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开,引导市场预期,保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运行。③完善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适应城市间分化和因城施策的需要。各地进一步深入了解商品住宅用地需求侧变化,充分对接住建部门提出的商品住宅用地需求,参考本地存量住房和住宅用地情况,在供地管理中突出强调继续落实 “五类”调控要求,因城施策促进稳地价、稳预期。

土地供应

71 问:在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如何理解“直接核发”的概念,能否明确操作的方式方法?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在实施供地时,建设单位无需再次申请。供地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在批准实施后,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因审批主体不同不能同步批准的,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时,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根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重大项目问题

72 问:129号文中规定的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项目”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能明确具体范围?

答:二者基本一致,略有差异。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按照142号文执行;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重大项目”范围按照3号文执行。

73 问:是否可以进一步明确129号文第13条中“党中央、 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批准部门或认定方式?

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包括符合《土地管理法》二十五条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项目,具体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或其他部门印发的文件中明确“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项目。

74 问:列入3000亿专项金融资金补充投资项目清单的项目,是否可以视作符合688号文精神,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答:列入3000亿专项基金项目清单的项目能否视作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将加快研究。目前暂不可视作符合688号文件精神。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75 问:是否所有单独选址项目都需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答: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交通、能源、水利以外的项目暂不执行本政策。

76 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是由可研单位编制还是由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

答: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编制主体,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并对专章盖章确认;市级及以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并对专章盖章确认。

77 问:省级及以下有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业务, 对这类项目已编制了论证报告,对项目选址及线路比选、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规划符合性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下一步,是否可以沿用现有的论证报告,涵盖文件附件中的规定内容,或者需要涉及把规划选址的论述内容去掉,形成一个单独的用地专章?

答:有关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主要内容,预审阶段,整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符合用地指标情况说明、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情况、节地案例库比对、节地水平先进性、节地评价报告、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事项,原则上编制一个专章,组织一次踏勘和专家论证。

78 问: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编制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组卷预审项目应编制专章;2023年1月1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时,申报材料应该包含专章;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预审审查后专章内容。

79 问:重新预审项目是否需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答:重新预审项目不编制专章。

80 问: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项目涉及耕地较大或永久基本农田的,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能否明确在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前是否还需要开展踏勘论证?

答: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方面,应侧重于分析各备选方案中功能分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以及如何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等。相关内容应纳入实地踏勘论证报告中。

81 问:生态保护红线尚未批准的情况下,节约集约用地论证是否要对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予以论证?

答:生态保护红线尚未批准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暂不对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予以论证。

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应包含130号文要求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相关内容。

82 问: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如果在可研报告专章中进行了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且能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是否不需要再开展节地评价?

答: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适用130号文件的项目,依据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等材料,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判断14号文件中审核要点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用海管理

83 问:简化已成陆围填海历史遗留区域用海用地审批中, 能否考虑该区域现状已成陆的实际,研究在国土空间统一规划和用途管制体系下,该区域统筹用海、用地规模管控,探索海域、土地管理“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精简程序,提高效率?

答:129号文第23点已明确“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后续,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

84 问:简化已成陆围填海历史遗留区域用海用地审批中, 能否选定部分区域开展试点,如开展“集中连片论证、单个项目审批”用海,连片论证且不受50公顷限制?

答:129号文第24点规定“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 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

85 问:能否参照土地管理的思路,在新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出台之前,制订符合当前需要的过渡政策,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答:129号文“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部分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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